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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勒索強姦失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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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範貞、鐘瑩瑩報道:廣東省高院今天通報稱,備受社會關註的廣東英德三名輔警強姦、勒索“失足女”案,9日下午在廣東省英德市法院一審宣判。三名被告人謝某、徐某、範某犯強姦罪、敲詐勒索罪兩罪並罰,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謝某、徐某、範某均是廣東省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輔警隊員,謝某、徐某均為“90後”,年齡最大的範某生於1989年,案發時不滿25歲。
  2014年7月,謝雄鷹經人介紹,以微信方式與昵稱為“英”的女被害人李某英互加為“朋友”。8月10日,謝某通過微信與李某英交談商定後,與同事徐某一起到英德市一小區的出租屋內先後與李某英進行了性交易。
  8月14日晚上,謝某、徐某、範某分別穿著短袖警用訓練服、輔警夏裝執勤服,攜帶一副警用手銬到李某英租住的出租屋,聲稱其三人是派出所工作人員打擊賣淫嫖娼活動。以此恫嚇、威逼李某英輪流與三人發生性行為,並以收取保護費的形式索取了李某英人民幣1500元。事後三人各分得人民幣500元。
  廣東省英德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徐某、範某利用派出所工作人員身份,故意製造打擊賣淫嫖娼氣氛,威脅、恫嚇曾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李某英,違背李某英的意志輪流與李某英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三被告人出於共同強姦的故意,對曾從事賣淫活動的李某英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使李某英不敢反抗而屈從,並且在同一地點、較短的時間內,先後實施了姦淫,應認定為輪姦。
  另外,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派出所工作人員身份,使用要挾的方法向李某英索取財物,數額較大,又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當兩罪並罰。
  法院鑒於三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聚焦:
  1、三被告人均為輔警,是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審判長黃秀添對此表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案中,三被告人雖不是正式在編警察,但是在輔助警察維護社會治安、抓捕犯罪分子等工作中具執行公務性質,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三被告人在作案過程中,身著制服、攜帶手銬,目的就是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時,三被告人在言語中有意表露自己是派出所工作人員。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進行敲詐勒索的情形。
  2、三被告人的犯罪是否存在主犯從犯之分?
  黃秀添對此表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沒有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編輯:李傑
(原標題:廣東英德三輔警強姦勒索“失足女” 均被判刑十年半)
編輯:S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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